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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初心与使命】湖北印发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指导意见,6100万湖北老乡身边的垃圾河沟、臭水坑塘有人来管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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坚持问题导向,回应群众呼声,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水资源、健康水生态、宜居水环境的需求,是河湖人矢志不渝的初心与使命


关于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指导意见


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更好地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、推进长江大保护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部署,进一步打通治水护水“最后一公里”,将河湖长制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,加快推进河湖长制提档升级,确保“一库净水北送、一江清水东流”,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,现就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提出如下意见。



一、充分认识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的重要意义


党的十九大强调,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、利在千秋,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。小微水体作为地表水的最小单元,犹如“毛细血管”,与江河湖库等大的载体地表水横向相连,发挥着重要的地表径流纽带作用;与雨水、地下水、蒸腾水纵向连通,是水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
小微水体在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命共同体中是最基本的生态细胞,作为重要的自然物质能量交换载体,以多种形态存在于城市、乡村、草原、森林等生态环境中,为适水性、喜水性动物、植物、微生物提供赖以生存的重要栖息地,为提高人居生态环境质量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功能和作用。


长期以来,一些小微水体无人问津、疏于管理,加之“人进水退”、乱占乱排、垃圾倾倒堆积等,导致流通阻断、面积和功能萎缩、水质恶化、生物栖息地破坏等问题突出,已然成为水生态文明建设的“盲点”和“难点”。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推进长江大保护、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,打赢荆楚“碧水保卫战”,打通治水护水“最后一公里”,必须将河湖长制体系向小微水体延伸,构建小微水体治理管护长效机制。


二、建立符合小微水体特性的河湖长制体系


在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,必须充分结合小微水体的特性,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治理管护体系。


小微水体往往具有以下特性:


一是面积较小,数量众多。江河湖库、主溪主沟主渠外的无名溪沟、坑塘均可列入小微水体。


二是成因多样、形态各异。平原地区多为人工开挖而成,往往纵横交错、密如蛛网;山丘地区多为冲沟汇集或台地开挖而成,点状分布,相对独立。


三是功能多样、权属多元。在农村主要是作为农田灌排、水产养殖和村民生活用水水源,多为集体所有或村民所用;在城市主要用于游玩赏憩、景观配置,多为市政设施。


四是相对封闭,自净力差。小微水体相对封闭,流动相对缓慢,水体交换更新周期长,自我修复能力差,水生态系统脆弱,一旦破坏后治理修复难度大。


五是势单力微,易遭忽略。单个小微水体在维护区域生态平衡、调节气候、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功能不明显,遭受破坏后短期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,易遭受忽略,社会关注度相对较低。



目前,全省河湖长制体系已全面建立,一些地区河湖长制已覆盖部分小微水体。鉴于小微水体的特性,其河湖长制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:


一是党政领责,社会担责

小微水体实施河湖长制要在充分发挥河湖长制“党政负责是核心、部门联动是关键”制度创新内涵的基础上,最大限度调动社会共建共享的积极性,压实“官方(党政领导)”河湖长统领、“民间(管理使用单位和个人)”河湖长自领、“名誉(有志于河湖治理管护的社会人士)”河湖长认领的责任体系,使社会力量成为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的主力军。

二是因地制宜,分类施策

对不同区域、不同权属、不同类型的小微水体,因地制宜确定河湖长制实施方式。

三是点面结合,广泛覆盖

小微水体能归并到流域的,实行流域、区域乡级、村级河湖长“打包”统领;独立于流域之外的,或者流域、区域内重点小微水体,也可以单独明确河湖长。小微水体在管护责任上以乡镇(街道)、村级(社区)河湖长为责任主体,原则上由小微水体所在区域乡镇(街道)第一总河湖长、总河湖长分别担任本区域小微水体第一总河湖长、总河湖长,对本区域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负总责。

四是量力而行,有序治理

坚持尽力而为、量力而行,统筹考量本地水情实际及轻重缓急情况,有序推进小微水体治理等工作。



三、明确小微水体范围和治理目标


各市、州、县科学确定推行河湖长制的小微水体范围,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河湖长制延伸覆盖所有小微水体。


(一)范围:


有汇水、输水、排水、蓄水功能,有一定水面面积,有持续存在状态的堰塘、山塘、支沟、偏河等小微水体。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。


(二)目标:


2019年9月底前,摸清全省小微水体情况,建立基础档案;2019年底前,建成小微水体河湖长制体系;2020年底前,基本完成城区小微水体整治任务,完成60%以上农村小微水体整治任务;建立以河湖长制为核心的长效管护机制;2021年底前,小微水体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,基本实现小微水体“三无”(污水无直排、水面无漂浮物,岸边无垃圾)目标。


四、全面落实小微水体治理管护主要任务


(一)完善基础工作。


以县(市、区)为单位、以村(居)为基本单元进行全面摸排,掌握小微水体数量、分类、分布等具体情况,建立小微水体问题清单,形成“一村(居)一台账”。完善小微水体目录动态调整机制,推动小微水体数据信息共享。(完成时限:2019年9月底;责任单位:各市、州、县党委和政府,省住建厅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水利厅等)。


(二)建立河湖长制体系。


各地应结合小微水体数量多、分布广和权属多元的特点,出台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意见,因地制宜、合理设置小微水体河湖长。小微水体官方河湖长可以按区域、流域设置,由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负责同志“打包”统领。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,将鱼池、沟渠等小微水体产权人或使用人明确为该点位民间河湖长。科学设置小微水体“一长两员”(河湖长、保洁员、监督员),并采取适当形式对小微水体“一长两员”进行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各级河湖长应将小微水体治理管护纳入履职范畴,研究解决重大问题,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。(完成时限:2019年12月底;责任单位:各市、州、县党委和政府,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等)。


(三)全面推进问题整治。


各县(市、区)党委和政府是小微水体整治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,负责制定小微水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。整治方案应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权属不同类型小微水体实际,坚持问题导向,精准施策。其中城市、农村小微水体整治标准分别由住建部门、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。(完成时限:2021年底;责任单位:各市、州、县党委和政府,省住建厅、省农业农村厅、省生态环境厅、省水利厅等)。


(四)加强日常管理和保护。


小微水体管护以属地为主,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。农村小微水体由乡镇牵头,以村为单位,落实小微水体日常管护人员,将小微水体纳入网格化管理,加强日常巡查,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。城镇小微水体由所在街道、社区统一管理和保护。(完成时限:2021年底;责任单位:各市、州、县党委和政府等)。

 


 五、切实强化保障措施
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


各市、州、县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小微水体整治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,研究制定小微水体推行河湖长制实施方案和整治方案,推动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任务落到实处。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办,制定出台相关规范、标准,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实施。


(二)落实经费保障。


各市、县级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落实主体责任,统筹安排水利、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农业农村、住建等方面资金,支持小微水体整治和管护工作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格局,建立市场化、多元化的小微水体治理管护融资机制,通过以奖代补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投入。


(三)加强监督检查。


建立乡级自查、县级检查、市级督查、省级抽查四级结合的工作机制。各级河湖长及其联系部门要定期、不定期对小微水体治理和管护情况进行巡查,确保工作按要求、按进度顺利推进。小微水体治理管护工作纳入河湖长制目标责任考核体系。


(四)建立公众参与机制。


把小微水体治理管护情况纳入河湖保护信息发布平台,畅通公众监督渠道。建立小微水体侵害有奖举报制度,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管护积极性。加强正面引导,宣传一批示范县、示范村、示范户,发挥以点带面、辐射带动作用。招募、聘用民间河湖长,建立志愿者服务队、义务护水队和义务监督员队伍,营造社会共治、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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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湖北河湖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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